一般来说,所有政府大臣(部长)都是内阁阁员。
但在英国,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通常由外交、财政、国防、内政以及大法官等主要政府大臣组成,并不包括所有的政府大臣。参加内阁的大臣称为阁员大臣,其余的政府大臣则称为非阁员大臣。中世纪通常是指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5世纪的一千年,但英国的中世纪有些不同,史学家认为,英国的中世纪起于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结束于1485年都铎王朝成立,大概400多年的时间。
定义了英国中世纪的概念,我们再来谈英格兰的统治结构。
英格兰在中世纪经历了诺曼王朝、金雀花王朝(安茹王朝)、兰开斯特王朝和约克王朝(并存)。
诺曼底征服以后,诺曼王朝建立,英国进入封建社会,在此基础上,封建制度建立起来。
威廉完成了对北方的征服后,在英格兰实行法兰克的骑士占有制,英王分给骑士土地,前提是骑士向英王宣誓效忠并服兵役,最初土地是终身享有后来变为世袭,骑士也就成为封建贵族。
在欧洲大陆,封建制度是“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但在英格兰,英王权力较大,威廉一世进行土地赋役调查后颁布了《末日审判书》,强调“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而且首先是英王的附庸,然后才是贵族的附庸。
不过英格兰的制度仍然是典型的封君封臣制,英王是最大的土地领主,然后一层层乡下分封,形成“以封建土地为基础的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在此基础上,封君和封臣都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经济上,贵族占有土地,并向向英王效忠,进行军事服役。
在政治上,封建贵族是其土地上的农民的官员,司法权力也掌握在贵族手中,政务司法一手抓。
文化上,则是多层次的等级身份制社会机构。
在文中这幅法国插图中,有牧师,骑士和工人三种不同的形象,他们代表了14世纪的英格兰议会的成员结构。
中世纪的英格兰社会主要是指从公元五世纪罗马人入侵不列颠岛到十六世纪初期的文艺复兴这段时间。在早期,英格兰并没有明确的社会结构,并且也鲜有材料记载,血缘关系可以算是当时维系社会的基础。当时的社会架构大致被分为三个部分:因战争而被册封的小型贵族;有权携带武器,并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民;以及相较占多数,最终可能与前主人形成雇佣关系的奴隶。
从十二世纪开始,就有一些资料详细地记载了当时的社会阶层。国王和小部分总务官 (mormaer) 属于第一等,接下来是自由民,最后是占大多数的农奴,他们大部分集中在苏格兰中部。 在大卫一世时期的封建主义制度下,贵族阶层开始发展,英语中伯爵(earl)和塞恩(thane)的表达也流传开来。 在贵族阶层之下,是有着小块农场的农场主和数量日益增长的佃农和牧民(牧场租户) ,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更为有限。 在这个时代,父系继承和封建制度的结合被视为高地部族制度建立的基础。 苏格兰将法国的三级制度运用到自己的社会体系中,并通过英文术语来区分相应的阶层。 农奴制在十四世纪退出历史舞台,工人,手工艺者和商人等兴欣社会群体开始在苏格兰自治市(burghs)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出现使得城市社会中的紧张局势加剧,但是苏格兰农村社会并没有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动荡,而同时期的英格兰和法国的农村却相继发生暴动。
通过爱尔兰史册上的记录和在位于东罗斯(East Ross)的阿伯莱姆诺(Aberlemno)、 安格斯(Forfarshire)以及卡德伯尔(Hilton of Cadboll) 所发现的皮克特石板上描绘的勇士,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北部,社会上层阶级形成了军事贵族,他们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战斗能力和意愿。非贵族的自由民被认为是位于贵族以下的层级,他们或有自己的农场,或以自由佃户 (可以享受较低的租金) 的身份承租土地。当时的苏格兰法典并没有保存下来,但从爱尔兰和威尔士的法典可以看出,这些自由人有权携带武器,受到法律保护,若有亲属遭遇不测他们也可以获得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