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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oadmin 热门赛事 2025-04-20 4 0

蒙古,捷克,瑞典这些内陆国为什么不向联合国申请在四大洋上有一块自己的海洋?

这个问题太富有哲理性,内陆国家为什么不能申请海洋呢,根本就不需要你来申请,地球上一大片公海随便你去游荡,问题来了,内陆国家如弄一支简易木舟海军舰队,游完海洋把木舟丢弃己浪费不了多少钱,弄一个帆船舰队,玩完转手卖了也问题不大,如果你想弄一个象样的起码能够对抗海盗的几千吨军舰,你怎么把军舰运送到海洋,就是运送到海洋军舰又要在什么港口停靠检修,就算你租一个港口来停泊,对于一个内陆国家来说也只是象征意义,没有多少政治经济军事价值,如果是钱多没有地方花,还不如造一艘太空飞船去月球火星挖矿。


纠正一下,瑞典不是内陆国。

这个问题问地挺天真,只是可惜现在不是大同世界,天下平均,所以这个愿望也只能是个愿望而已。或许等到N年后,世界已***明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这个想法有可能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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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蒙古,捷克等内陆国的形成是有它的历史原因的,这种历史原因已经无法逆转。没有人喜欢当内陆国,如果可以,大家都希望自己国家的地理位置优越无比,但是不是我们想的都能够实现的,这点需要明确。

其次,世界确实很大,但是几乎所有的土地都已经名花有主了,所以不是你想要一块海洋土地,就有一块海洋土地。联合国开的不是慈善机构,而且它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这里面涉及到很多各个国家的利益,如果其中一个国家不同意,那么你的申请也是没有办法通过的。

再次,各个大国之间,常常会的因为经济利益等问题而出现各种矛盾***,这个连联合国都没有办法有效解决,这又更何况是一块海洋领土呢,更是难以协调了。其实,拥有海洋的国家就常常因为海洋领土***而闹个不停,人家拥有海洋线的国家都因为海洋领土问题而吵个不可开交,你一个内陆国本身就没有海洋资源,就更没有资本去跟人家要一块海洋领土了。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内陆国就永远只能看着别人出海热闹,自己只能寡清。世界上,内陆国家并不少,若想改变现状,无非就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强行侵占,获得海岸线。不过这种方法的操作可行性并不高,因为多数的内陆国,一般都是小国,经济落后,缺乏军队等。

强行侵占不行,怎么办?有些国家就非常聪明,既然内陆国的性质没有办法改变,那就通过去其他途径来改善这种情况。比如“以地换地,土地交易”、“借租港口使用权”

等。例如约旦王国用了几千平方公里的沙漠土地来跟沙特换了二十公里的红海亚喀巴湾的海岸线,比如蒙古国非常积极和我国搞好邻里关系,签订各种“友好通商互助协议”等等。

不过,有些内陆国家发展得很好,人家可能就不稀罕海洋领土,比如题主所说的捷克,它虽是内陆国,但也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又比如瑞士,也是一个内陆国家,但也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人家奉行“中立”政策,属于中立国,所以对它来说,海洋这东西不是自己的就不是自己的,不争不抢,挺好!

文 | 一木君

【作者简介:一枚热爱写作的有志青年,写过上千份稿子,码过几百万文字,梦想做一个有温度的创作者。更多优质内容,请持续关注一木MU。】

没有海洋的内陆国去申请海洋领地,那要是一国认为自己陆地面积不够大,该去向去再多要一点?

所以本质上,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可以公平讨论的问题。因为一旦涉及到具体操作就会有很多不公平且复杂的阻碍出现,根本不会有客观实施的可能。

对这个话题,可以有两个层次解释:

一国成为内陆国,不是自愿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如果因为自己现在是内陆国而感到不满意,那么他们不是内陆国的时候,给别的国家带来的损害,是不是也可以新账旧账一起算?

这个问题提的有点意思了。内陆国家为何不在公海上去申请自己的一块领海呢?可以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称为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只能称作开发区吧。

(领海、公海概念)

  • 首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并没有规定内陆国家可以向联合国申请领海。且明确规定了公海上的一切属于全人类。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勘探开发确立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的全新的法律制度。《公约》第十一部分专门规定“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或***权利,或据为己有。
  • 即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内陆国家申请在公海上拥有自己的领海,对于内陆国家来说也很麻烦。公海上没有陆地,意味着这些“领海”只能用来捕鱼或者开发海底资源,而不能作为港口。那么问题是,这些内陆国家根本没有港口,他们的捕鱼船、科研船要停在哪里呢?如何检修呢?即使捕到了鱼,拿到了矿产资源,这些资源想要运进国内,也必须经过他国港口、领土。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事呢?
  • 虽然不能拥有领海,但是可以申请一块区域作为科研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的勘探和开发实行“平行开发制”,即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通俗的讲就是:是可以申请公海上一块区域作为自己科研开发区,但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这片海洋可以用,但不是你的。1991年中国大洋协会的申请获批,使中国在太平洋中部获得了15万平方公里的锰结核开发区;2001年5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有批准了中国对于太平洋上面积达7.5万平方公里的大洋矿区具有了专属勘探权;2010年7月20日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又核准了中国拥有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矿区专属勘探权。
  • 但是内陆国家就是麻烦了,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港口,自然就没有科研船了。这样的话是进行不了勘探开发活动的。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内陆国家在沿海国家租用港口,并且买下科研船,在公海上勘探,若是由了发现,才可以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申请,通过了以后,这片海底的开发权才能属于内陆国家!

(中国获得印度洋上的一块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矿区)

理论上可行,但操作上很难实现,毕竟内陆国相对来说还是少数,庞大的海洋资源,100多个沿海国家、岛国都几乎不够吃,为了渔业、矿产等资源争的不可开交,哪里还能轮得到几十个内陆

国家来染指这些资源呢?但梦想总要有的,比如很多内陆国还保留着袖珍型海军。

二战以来,内陆国家要想和海洋***,走向汪洋大海,无非以下几种模式。

首先是和沿海的邻国互换土地,求得一点点的出海口,这里最经典的案例就是约旦王国,这个可怜的曾经的内陆国,近10万平方公里土地,8成以上是沙漠,西边是以色列和埃及,没法向地中

海发展,只能向红海眼巴巴地祈求海洋,幸好隔壁是个财大气粗、也够义气的沙特土豪,约旦用了几千平方公里的沙漠,换取了20公里的红海亚喀巴湾的海岸线,好歹摆脱了内陆国的命。